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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章程(2022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农银行”或“本行”)信用卡业务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秦农银行信用卡是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和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信用卡的分类、功能
第四条 秦农银行信用卡为人民币币种信用卡,使用银联标识。
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持卡人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
第五条 秦农银行信用卡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分期付款等功能,本章程另作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并获得信用卡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用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预借现金、还款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交易本金、结计利息、汇总费用等,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截止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预借现金本金、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上一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以及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本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本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本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约定应向本行支付的款项。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出和现金充值。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本行营业网点、ATM等渠道,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出指持卡人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第三章 发卡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该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申领本行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供本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本行审核。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审核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用卡安全服务、资信核查(包括持续跟踪申请人信用状况)、进行异议处理、清收应还款项和客户服务等目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在上述等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查询、使用及提供其资产、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息、账户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限于不良信息)等信息
第十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进行审查。本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
第十一条 对申领个人卡的,本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对申领单位卡的,本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授信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本行核批。
第四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本行信用卡卡片(虚拟卡除外)后,应按本行规定办理激活手续,应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在用卡交易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按约定使用密码的,持卡人应通过本行指定的途径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消费、预借现金、还款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申请分期付款的,应遵循相应的分期付款约定条款及领用协议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本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凭卡消费,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或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预先与本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压单消费时须出示身份证件。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在境外取现网点提取现金时须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内取现网点联机提取人民币时须输入密码,压单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内外ATM上提取现金须输入密码。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持有的带有银联标识的信用卡IC卡或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按照与本行约定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ETC等特殊卡种除外),持卡人可在指定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快速支付交易,无需签名和输入密码。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电话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交易成功后,持卡人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进行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交易时,应按照要求输入验证信息。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或能够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 持卡人预借现金交易产生的欠款金额不得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 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手续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生效后产生的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对该债务和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的,持卡人应配合本行调查情况。
第十九条 本行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过期后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三个月前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终止合作,导致持卡人使用的信用卡停发或其无法用卡的,经本行公告后,在持卡人未向本行表示异议的情况下,本行将视情况为持卡人发放其他类型信用卡。
第五章 计息及费用规定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ATM及本行指定的营业网点进行消费或预借现金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人民币账户。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个自然日,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欠款的,可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单位卡持卡单位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单位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若未特别说明,日利率默认为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持卡人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截至到期还款日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本行每次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还款违约金,最低1元。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本期入账本金和本期入账手续费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时,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对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持卡人名下有多张信用卡的,应分别对不同信用卡偿还欠款。
第二十九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注销该单位部分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预先通知本行并将申请注销的卡片销毁处理。
第三十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本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销毁处理,本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信用卡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一条 本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溢缴款的取现及转出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本行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本行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定调整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本行官方网站www.qinnongbank.com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有关单位及个人依法查询、留存其身份、财产、资信等相关信息,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对未批准的申请,本行有权保留有关申请资料不予退还,同时承诺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行通过官网、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协议、使用指南、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三十五条 本行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1096111,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进行调整,并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告知持卡人。
本行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
第三十七条 信用卡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本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三十八条 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存在资信状况恶化,以及存在其他账户资金风险的,本行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抵质押物;按约定从持卡人及其担保人/共同还款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信用卡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约定要求持卡人支付违约金;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或上报有权机关等。
第三十九条 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协助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账户。
第四十条 本行可通过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
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战争、火灾、政府行为、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法律和监管政策的颁布和调整、非本行预见等客观情况)导致银行服务不能正常使用的,本行将视情况协助客户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授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等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十三条 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本行应在其每月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发送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本行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十四条 本行有权按照与申请人、持卡人约定的用途使用、处理其个人信息,并对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经持卡人同意,本行可将持卡人的金融信息用于推荐本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本行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持卡人推荐本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向持卡人发送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查等信息。如需调整信息接收途径、变更信息接收种类或取消接收上述信息,持卡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1096111进行咨询、调整或取消。
为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并向持卡人提供更优质服务,本行将向持卡人发送信用卡还款提醒、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提醒等信息,上述信息不能调整接收途径或取消。由于持卡人原因拒绝或无法接收上述信息,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本行免责。
第七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本行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有权享有本行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本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可拨打本行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1096111进行投诉。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件信息未填写的申请资料为无效申请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持卡人如有日常或临时用卡需求,可向本行申请信用额度调整,本行对持卡人的额度调整申请有最终审核权。
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通过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1096111向本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有疑义的,应于交易日后的50天内向本行提出核查申请。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需由持卡人支付,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本行信用卡,以及实体卡片/虚拟卡的卡片信息、密码、本行发送的动态验证信息、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信息等泄露给他人。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
持卡人应及时关注本行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安全用卡信息,在安全用卡环境下使用信用卡,用卡时应注意防止密码、动态验证码泄露,避免在信任度较低的网站使用信用卡。
因持卡人泄露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未尽到防范风险义务或因持卡人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的,本行不承担相应责任。因本行过错、违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由本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以及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五十六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五十七条 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不得将信用卡用于购房、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否则,除适用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本行同时有权对此类交易补计等同于预借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第五十八条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延迟或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五十九条 如持卡人和担保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发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以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六十条 持卡人有责任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通过“秦之道”APP或通过本行认可的渠道更新证件信息。未及时更新证件信息的,本行有权止付持卡人信用卡,并中止为持卡人提供账户服务。因持卡人身份证件过期中止服务的,不影响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十一条 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或扣划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清偿责任,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及虚拟卡时,除遵守本章程外,还应遵守本行关于该类卡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持卡人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严格按照本行的金融业务操作规程办理信用卡业务;不得利用信用卡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洗钱及其上游违法犯罪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本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领用合约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公告均同样适用于秦农银行信用卡申请人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依法制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秦之道”手机APP等渠道发布公告。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原《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2018年修订)》同时废止。
公告期内如持卡人对公告内容有疑问,可致电秦农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1096111)进行咨询。在公告期内,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实施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变更内容对持卡人不产生效力;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本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消费 | 账单日 | 到期还款日 |
5月6日 | 6月5日 | 6月25日 |
5月25日 | 6月5日 | 6月25日 |
6月4日 | 6月5日 | 6月25日 |
项目 | 费用(元) | 备注 |
年费 | 普卡:主:60元/年 副:30元/年 | 当年刷5笔,免当年年费 |
金卡:主:120元/年 副:60元/年 | ||
白金:主:600元/年 副:300元/年 | ||
钻石:主:1200元/年 副:600元/年 | ||
补卡/换卡 | 普通:20元/卡 加急:30元/卡 |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申请换领新卡时收取 |
挂失手续费 | 50元/卡 | |
补制对账单/月结单手续费 | 12个月(含)免收;12个月以上5元/月/卡 | 每份列印一个账单的账务信息 |
开具证明手续费 | 人民币50元/次 | 当持卡人要求开具还款证明、纯费用逾期证明、额度证明以及资料证明时收取 |
调阅单据费 | 30元/份 | 钻石、白金卡免费 |
补印账单费 | 普通:10元/份 加急:30元/份 | |
快速发卡费 | 加急费:30/卡 | |
取现手续费 | 本行:1%,最低2元;溢缴款本行免费 | |
跨行:1%+3.6元/笔 | ||
境外(含港澳台):1%+12元/笔 | ||
境外查询交易手续费 | 4元/笔 | |
违约金 | 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金额的5%,最低收取1元。 | |
账单分期、灵活分期、专项分期手续费 | 单期手续费率:0%-1.8% | 根据具体业务品种确定 |